一、油气管道监管体制、责任需要进一步完备和明确
我国管道管理存在多部门主管,多层次参与,部分职责不清、重叠等问题。虽然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但《石油气管道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特种设备法》规定,长输不锈钢管件管道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部门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进行条件审查。
由于能源部门主要负责管道规划和管道建设项目的审批,没有具体的保护职能,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集中在压力容器、工业管道等的监管方面,监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条件许可,对于检测运行、隐患排查等方面的法律要求不明确,长输不锈钢弯头管道周边的规划在立法中均未明确主要责任部门,致使规划控制薄弱,监管与隐患治理职责不清,位于人口密集区等高后果区内的管道难以及时开展事故隐患的预防与整治工作,从而影响运行,无法满足管道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油气管道法规、标准需要提升技术水平和可操作性
我国石油气管道管理的主要法律是《石油气管道保护法》。自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至今仍缺乏相应的配套标准、制度等的支撑。《特种设备法》将油气长输管道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其在操作性方面与石油石化行业长输油气管道标准的要求存在差异。
我国在不锈钢三通管道管理方面的标准多为行业标准,包括(AQ)类和石油(SY)类等,存在交叉和重复。与依靠行业专家集中编写标准的体制相比,没有达到集中行业较的人员编写标准的水平,标准技术水平与水平存在差距,很多较的标准是直接采用标准,而根据自主成果编制的技术标准偏少,部分自主编制的标准没有经过充分的理论和实践验证,技术水平与标准存在差距,并且标准的实际应用存在偏差,多以达到标准要求为主要目标,甚至将符合国标、行标的低要求作为实施应用的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