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规标准体系也是在多次油气管道重大事故促成下不断健全的,其以联邦法律为主、州法律为辅,是基于大量协会技术标准的多层次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气管道法案》和《危险液体管道法案》是美国早制定的专门管理管道的联邦法律,随后还颁布了《管道再授权法案》《管道法案》《管道和合作法案》《管道改进法案》《国土法案及保安总统令》《管道检测、保护、实施及法案》《管道、监管和就业法案》等与不锈钢管件管道管理相关的法规,其中2002年颁布的《管道改进法案》是美国管道基于“完整性管理”理念建立的重要的立法。此外,联邦规章管道规章也包含对管道保护的要求。美国管道法律法规中许多条款引用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美国石油学会(API)和美国腐蚀工程师学会(NACE)等颁布的标准。行业专家共同编制、修订标准和相关法规等,并发挥了技术主导的作用。
《加拿大管道法》是加拿大管道系统的基本法规,能源局在法规的框架下制定的规章有《陆上石油气管道条例》《管道仲裁委员会处事规则》《管道公司资料保护条例》;加拿大各省也各自制定相应的管道法律法规,例如,阿尔伯塔省能源与设施局制定的《气设施法》《气资源保护法》。其中,1999年《陆上石油气管道条例》第40节明确要求联邦监管的所有不锈钢弯头管道要制定完整性管理计划。以加拿大标准CSA2662等为代表的系列技术标准形成较完备的管道管理技术体系。
欧盟管道技术法规主要以指令形式颁布,各成员国均采纳了欧盟有关指令要求。欧盟指令规定了长输管道运行的基本要求,有关长输管道的指令有:GPSG《设备与产品法》、CG《高压气体管道条例》、91/296/EC《关于通过管道网输送气的法案》。欧盟的不锈钢三通管道技术标准主要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编写出版,核心标准包括:EN13480《金属工业管道》、CEN/TC234《长输气管道》。欧盟成员国标准体系则由转化为本国标准的欧盟标准、本国标准和本国协会标准构成。
俄罗斯《联邦干线管道运输法》建立在联邦宪法的基础上,确定了干线管道运输是联邦能源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建设、运行和发展过程中管理的法律基础、经济基础和组织基础。《干线输油管道工艺设计规范》和《干线输气管道技术运行规程》是俄罗斯比较重要和典型的两部管道标准。近年来,俄罗斯在管道本质管理技术方面没有较新的体系,与欧美等发达力推完整性管理存在差异,但该国在内外检测等完整性管理的单项要求方面很严格。